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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3.03.20)

来源:作者:时间:2015-09-02

 

为促进广州市残疾人事业持续发展,加强基金会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公信力,更好地为我市残疾人服务,依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来源
    (一)社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包括资金、有价证券、物资等)。
    (二)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通过一定形式的基金投入,达到基金增值。
    (三)政府资助。
    二、基金募集
    (一)资金募集实行自愿原则。

(二)加大募集工作宣传力度,实事求是地向社会介绍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募集资金的用途,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与支持。
    (三)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基金募集工作的形式和方法。依法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动员社会一切力量,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募集资金,不断扩大基金来源。
    (四)严格捐赠手续。接受捐赠后应向捐助者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五)加大对爱心人士的宣传表彰力度,并对捐赠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六)举办大型主题募捐活动(含通过演艺活动形式或与相关组织联合举办活动等),需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活动所需宣传、日常动作费用等支出,不得超过活动所募资金的30%
    三、基金使用
    (一)本会基金必须遵循
“取之于民,用之于残疾人”为原则,符合本会宗旨,不得挪用。
    (二)基金的使用必须根据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实际需求进行安排。
    (三)对于有明确使用要求的捐款,必须符合捐赠者意愿和我会宗旨,合法、合理安排使用。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捐赠者同意。
    (四)本会资助项目,由本市有关残疾人机构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向本会申请立项,经批准后,按上报渠道办理拨款手续,专款专用。

(五)为保证事业持续发展,本会设置基本基金。基本基金来源:每年度所募资金按规定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后的节余资金;社会捐赠定向作为本会基本基金的款项。基本基金不得挪用,仅限依法增值、保值。基本基金增值收入全部用于公益事业支出。
    (六)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会当年公益事业经费支出总额的10%作为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
    四、基金增值
    按照安全、合法、有效原则,积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认真做好基金存款的管理工作。
    (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选择有信誉的专业机构做好委托理财工作。
    (三)适当地、有选择地对一些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项目,给予有偿资助。
    五、资金管理
    (一)基金实行独立核算,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按国家有关法规负责财务管理。

(二)基金支付要实行计划管理,根据本会基金收入和结存情况,在保证一定基本基金的前提下,结合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基金预算。
    (三)基金预算由本会理事会批准;预算项目及其调整由理事会议审定;基金年度决算由理事会议审议批准。
    (四)基金增值年度计划,由理事会议审定。
    六、审计监督
    (一)本会资助公益项目,必须手续齐备:立项报告(含事项、受助人、承办单位及实施方案)、审批意见、验收报告。
    (二)公益项目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管好、用好资金,专款专用。本会有权对基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有违背基金使用规定的情况,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资金。
    (三)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和社团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并将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四)每年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基金收支情况。

七、本办法2013319第八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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